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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地质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2021年01月06日 11:25  点击:[]

实验室是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全体人员的安全健康,做到安全实验、文明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凡进入三峡库区地质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实验室的设备及人身的安全保护工作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主任牵头负责,并由安全员负责实施,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安全教育和采取各种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负责安全的副主任每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实验室主任进行汇报。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一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显眼位置,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补救。

第二条 大型电器设备要有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程。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必须设安全防护装置,不准擅自拆除。

第三条 使用电炉、电烘箱等电热器具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

第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品要严加管理,严格实行双人双锁、专人保管。

第五条 要有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六条 离开实验室时,须关好门窗、电灯、风扇、空调和水管,以防发生漏电漏水事故。

第七条 实验中如遇突发人身安全、火警等事故时,应沉着冷静,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听从安全员的指挥疏导或及时报警。

第三章 人身安全

第八条 开始任何新的或更改过的操作程序前,要先了解所有物理、化学、生物方面潜在的危险及安全措施。使用化学品前应先阅读物料安全资料表。    

第九条 熟悉实验室内各类个人防护品的用法,穿戴适当的防护衣物及手套,以免身体受到辐射、激光、化学品等的侵害。   

第十条 注意保管好公共及个人财务,离开房间时注意锁好门窗,以防被盗。

第十一条 对于实验室化学品、辐射、激光和特殊潜在危险的处理,详见《三峡库区地质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手册》。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信息安全理念,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定期清查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承担的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测试数据、分析结论等技术性文件,定期备份,及时归档,按照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各工作电脑的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查杀,防止病毒对电子文档的破坏。

第十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第十六条 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领导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十七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研究小组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五章 安全处理

第十九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安全员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应予以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重点实验室有权停止其工作,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员,重点实验室将上报主管部门,由上级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三峡库区地质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重庆市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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