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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地质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规程

2021年01月06日 11:19  点击:[]

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视作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具体的科研负责人,实行专人管理、共享共用;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实验室严格进行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到货后,应当及时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当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经专管人员和系、室主任确认符合要求能正常使用后方可接收入账。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入账后即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学院实验管理室负责建立技术档案;其使用说明书原件交校档案室保存,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院实验管理室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人员处各留复印件一份。每台大型仪器设备须制订详细操作规程并上墙公布。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必须登记。较大的维修、元件更换、功能升级、添加配置等须由专管人员提交申请,经依托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实验管理室会同专管人员将此情况记入该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专管人员对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须填写使用维护记录。

第五条 非专管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事先预约,由专管人员操作或协助使用,专管人员不得无故拒绝他人使用。使用仪器必须严格遵照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并作详细记录;使用完毕应作好清洗等善后事宜,经专管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关机。因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重大的,还应及时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一定年限后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可申请报废,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处置。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三峡库区地质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重庆市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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