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法规、制度,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落实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并做好检查记录。随时进行电源开关、电器和线路的检查,发现故障、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做好记录备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实验室各类设备使用的安全要求、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
第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或使用电炉、电热器等明火的电器;与实验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六条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人保管,做好领用登记手续;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专人管理负责;实验期间,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
第九条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条 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安装调试,以免影响仪器精密度或造成损坏。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按照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须按规定和格式要求填写“仪器使用登记本”,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以便检修。
第十一条 应加强实验室的钥匙管理。实验室钥匙应由实验室管理人员保管,不得私自配置或转借他人使用。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三峡库区地质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重庆市重点实验室。